因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8-11-19 14:40:44
问题描述:
上月底,公司找本人协商因为公司希望减员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本人没有同意!!这个月1号就书面给一份通知按《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上月底,公司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本人没有同意!!这个月1号就书面给一份通知按《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因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按年限补一月平均工资!!请问这合法吗?并且上月的绩效被减一大半,和同岗员工绩效工资差一半多!!请问维权!!需要准备些什么?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按年限补一月平均工资!!请问这合法吗?并且上月的绩效被减一大半,和同岗员工绩效工资差一半多!!请问维权!!需要准备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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