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与xx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年3月22日,黄金水作为甲
更新时间:2019-05-30 01:22:50
问题描述:
xx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与xx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22日,黄金水作为甲方、xx公同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本区锦城街道城中街31号西边两间营业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标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租金为每年38400元,2015年7月1日支付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租金,往后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提前7日支付,房租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共用人的银行帐号。如在租赁期间出现房屋需要被拆迁,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对于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房屋装修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赔款按照三年期间折旧分担,并退还相应月份租金。会。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5月24日,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临安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明确案涉租赁房屋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该通告张贴在案涉房屋门口。2017年7月4日和8月8日,惠耳公司分两次向马彩仙转账6400元。2017 年8月22日,案涉房屋相关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被签署,但被补偿人为马彩仙(系黄金水的妻子)、黄芳祥(系黄金水的儿子),案涉房屋的装修也由估价机构作了估价。
问题: 1,请问本案中双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2,什么是不可抗力?
3,通过本案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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