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14年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2018年10月26日通知我,从2018年11月1日起,
更新时间:2018-10-28 18:41:50
问题描述:
在单位工作14年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2018年10月26日通知我,从2018年11月1日起,不用来单位上班,不给开工资,不给交保险,还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说没有钱,涉及到赔偿金,不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们回家,说啥时候有钱,再解除合同,再给经济补偿金。单位这样做违法吗?我可以单方面以单位不让上班,不给开工资,不给交社保,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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