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是否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6-17 06:53:06
问题描述:
你好,我被网络金融诈骗了将近20万,公安局已经立案,我通过其他手段,骗子公司终于答应退款或者部分款给我,但是要签这个声明书和销户协议,声明书如下观其在线交易平台: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本人通过居间商介绍,在“观期在线”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平台上开户进行个股期权交易,交易账号为: 。
2、因本人出现投资亏损,导致自身经济困难,。现经贵司和本人积极沟通协商,请求交易平台做相应生活补贴。
为此,本人经慎重考虑,现郑重声明如下:
1、 本人确认以下客观事实:
(1)本人在交易平台上开设的交易账户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客户协议书及交易相关文件、交易账户的出金、入金及个股期权交易行为等,均为本人实际操作及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2)本人签订有关交易文件时,已明确知悉有关交易规则及潜在的投资风险,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贵司及贵司工作人员一直严格遵守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未代本人从事特定交易或做出交易决定,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地强迫、误导或诱使本人进行任何交易。
(4)本人账户所产生的一切亏损,是本人因错误判断市场行情造成的,与包括贵司及贵司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
2、 本人确认,贵我双方对本人在交易中心开户进行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并无法律过错,且双方及贵司员工和交易平台均无需因此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3、 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发布、传播任何对贵司、贵司的分支机构、贵司的居间商以及交易平台不利的言论和信息,并在三日内解散和退出本人建立、管理和参与的任何与贵司、贵司的分支机构、贵司的居间商以及交易平台相关的维权 QQ群、微信群等社交群组,且积极消除之前的维权行为给贵司、贵司的分支机构、贵司的居间商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不利影响。
4、 本人确认本次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贵司、贵司的分支机构、贵司的居间商以及交易平台或提出任何请求,否则,即可认定本人存在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贵司有权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
5、 由于本人投资亏损,导致陷入经济困难,特申请贵司分期为本人提供生活资助合计人民币(小写:167000.00元),分两次汇款,每次为补助金额50% (第二次实际汇款以收到声明书原件后自助剩余的50%)
(1)于 2018 年 10月 09日资助人民币(小写:83,500.00元整)
(2)于 2018 年 10月12日资助人民币(小写:83,500.00元整)
6、 希望贵司能够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批准上述申请,本人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7、 本人理解并确认,贵司向本人提供上述生活资助,并不视为贵司对本人的上述亏损承担任何责任或存在任何过错。
8、 若本人在收到上述资助款之日起两年届满前,若本人有任何违反本声明书所述声明或承诺的行为,贵司有权要求本人立即归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且要求本人按36%/年计算支付利息;若本人没有任何违反本声明书所述声明或承诺的行为,贵司不得要求本人归还资助款。
9、 本人承诺对贵司给予生活资助事宜以及双方前期沟通过程中涉及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保密期限为二十年。否则,本人承诺立即全额返还贵司给予的资助款,并赔偿贵司全部损失。
10、 如贵司发现本人违反以上任何声明或承诺,则贵司或交易平台有权要求本人无条件全额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并且有权要求本人承担贵司或交易平台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支出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贵司消除影响所支付的登报费用、其他办案费等费用)。
11、 凡因本声明引起的或与本声明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在市进行仲裁。仲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本声明书所述承诺和申请,一经本人签发即在贵我双方之间发生相当于要约的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若贵司支付任何一部分资助款的,则视为贵司以行动予以承诺同意,贵我双方之间即以上述承诺与申请内容成立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
13、 若贵公司不按协议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未向本人支付上述全款,本人与贵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全部失效,本人也有权采取相关行动,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以上声明和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完全理解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并愿意受其约束。(请亲笔抄写)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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