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05-12-02 18:26:01
问题描述:
我与老公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主要问题已基本达成口头协议。但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只有一套房子,而他不同意我和孩子在办了离婚手续后暂住一段时间,以便我们另购房后再搬迁;也不同意另出租房费用。请问他这样做我该怎么办?
为此,我有一个想法:为了孩子少受影响,也减少两次搬家的麻烦,我想与他现在就签一份协议:约定在我买好房子准备搬迁的前一个月再办协议离婚手续,而我们须在办完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搬出;而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主要问题的约定,在现在的协议中约定(因为正式的离婚协议书须当着登记机关人员的面签字)必须遵守。
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因为我看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第一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如果他到时候反悔,我到法院诉讼法官会照现在的书面协议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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