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9-30 07:00:53
问题描述:
我妻子的出生日期是1966年10月份,参加工作时间是1983年10月,但不知道是什么环节出现了问题,工作履历表上出生日期变成了1970年12月,2016年年满50周岁想正常退休,由于工作履历表的出生时间问题,导致退休每个人都享受的企业年金和其他70年前出生的差距3万多元,加之身体尚能坚持,便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正常履行了各项工作任务。今年实在不能坚持工作了,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仍然按是1966年10月份出生办理退休手续,但单位却从各种费用中扣除了2016年10月至今单位为自己交付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请问单位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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