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三名下
更新时间:2018-07-16 22:17:34
问题描述:
2017年10月6日二原告和被告一、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以 9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某某某房卖给二原 告,并约定签约时交房,2018年2月底办理过户登记后汁清余款。原告依 约付款60万元,并购置家具入住该房。2018年3月之后,原告催促被告一、 二办理过户,支付余款,其推脱。2018年6月份被告三趁辱告下在家 撬开门锁强行入住,原告和被告三发生争执,得知人民法院在原告 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执行裁定的形式抵付给被告三。
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明矣口 存在该协议且原告巳经办理入住的情况下,快速起诉、执行并达成以物抵愤 协议,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三名下,存在错误且严重 损害二原告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无法得到该房屋,该裁定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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