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协商赔偿呢?
更新时间:2018-06-20 18:15:2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2014年6月份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明确说明是在现在公司上班任职,在2017年3月份,同这家公司直接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20年。合同工作地点在深圳,实际工作地点在四川成都。
我于2018年1月1日起休产假,并于2018年2月17日生下孩子,现正在产假休假期。
公司以组织架构变动,原岗位不在了的理由想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赔偿方案为:自2017年3月起算N+1的赔偿方式。我想争取从2014年6月份起计算,另外赔偿方式是否应当是N*2的计算方式。因为我目前尚处于哺乳期。
此外,公司以如果不接受协商离职,就会在产假结束后要求我回深圳上班,我是否能否以孩子尚小,需要照顾孩子的理由要求继续在四川成都任职?如不接受,公司以我未到深圳上班为理由说我旷工开除,是否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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