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公证
更新时间:2006-08-01 16:56:01
问题描述:
婚前我对丈夫的家庭状况不了解就匆忙结了婚。我对他家的了解全是来自于他对我说的话。我们结婚一年多,生有一个女儿快一岁了。在婚后一年多时间里,他先后以做生意,买房子等理由要求我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款达30万,而且一直到6月底出了些事情后我才知道他瞒着我在外面又向多人借钱达十几万。后来经过查证,他说买的房子根本没有买过,他所说的在深圳及北京的房产也根本不存在,我粗略算过,我们做生意亏掉的钱加上一年多的所有能想到的生活开支,加起来大概有二十五、六万,其它的钱去向不明。据他说是做生意时被人骗了一直瞒着我,可要求他出示证据时什么都拿不出来。我拟过一份离婚协议书上有注明所有的债务全由他偿还,双方均已签了字,上次我也有咨询过,各位律师的回答是这协议只是对我和他之间有效对债主无效。他曾出走过一个月,现在又回来了。他签应所有人说他好好工作,慢慢还钱。
我想问的是:第一,如果他反悔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这协议书还有效吗?
第二:要是离婚手续办下来后他一走了之,到时是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得我来偿还?(查过他家,没有任何可以抵债的财产)
第三:如果我暂不离婚,但为防他以后故病重犯,我和他是否可以签一份协议并公证,协议书上注明在婚姻存在期间任一方需要向外人借钱超过一定数目,欠条上必须得有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另一方可以不知情为由不承认,不承担此债务.如公证后这协议是否对所有人(包括日后可能出现的债方)有效呢?
盼各位大师给予指点。万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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