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劳务纠纷
更新时间:2018-05-21 12:09:16
问题描述:
您好,大律师,我想咨询您一些问题,请您帮帮我,主要是劳务纠纷,我是一名从事建筑业刚工作一年多一点的小会计,去年4月7日参加的来次工作,这是一家建筑公司,总公司是
广州的,在
哈尔滨设立的分公司,工作需要长期出差,由于今年我想稳定在哈尔滨工作了,不想再东奔西跑了(主要还是因为工资开的少),就在前两天我选择了辞职,但是我对公司说的是我家里给我另找了份工作我就直接辞职了,因为我们公司当初没有跟我签订劳务
合同,也没给我缴纳五险一金,所以我跟领导说了一声就不干了,我走的时候手头里还有一些工作,但是手里的工作不会因为我的离开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第二天我与同事交接完成后我就离职了,但是公司还拖欠我4个月零12天的工资还没支付,公司领导因为我,直接说一声就走了挺生气的,还要扣我12天的工资,我离职的时候是5月12日,直到今日还未将工资打到我的卡上。 我想请问大律师,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是不是应该全额支付我4个月零12天的工资?由于公司没与我签订过劳务合同,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是不是已经默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应该补付我11个月工资?我手里也没有具体的离职,交接凭据,我应该怎么办?请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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