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驳斥“超时”的理由吗?
更新时间:2006-07-24 17:24:01
问题描述:
您好!
争议发生在去年。企业没有按我们当地的规定在七月调整工伤职工的津贴。经过多次交涉,企业终于在九月调整了我的津贴。出于现实的考虑,我没有要求企业补发七、八两月应上调的津贴,准备在今后适当的时候再向企业提出。但两个月后,也就是在十一月份企业以毫无道理的理由将我已上调的津贴又降回了原位。为此我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按规定调整工伤津贴并补发七、八两月的津贴。劳动仲裁的人简单看了一下我的起诉状后说:“七月份的事,十一月份才来告状,超过申诉时效了,到法院起诉吧,”、、、、、法院庭审结束后,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理由之一就是我的请求超过了期限。我上诉到市中级法院。我认为:1、企业十一月将我已上调的津贴拿下来后,当月我就将企业告到了劳动仲裁,反应是很迅速的,我的申诉没有超过时效;2、企业在九、十两月已按规定调整了我的津贴,已不存在侵权行为,我没有理由在此时起诉企业;3、要求补发七、八两月津贴的要求也没有超过请求期限。理由是:既然企业已按规定在九月份调整了我的津贴,就没有理由不按规定补发七、八两月的津贴。我也没有理由怀疑企业会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补发这两月的津贴。只有当企业把我已上调的津贴又拿下来后,我才有理由相信企业不会补发七、八两月的津贴了。因此,在十一月份也就是我的津贴被拿下后提出补发七、八两月津贴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4、我的起诉请求分两部分,一是要求企业将拿下的津贴数额再拿上去。二是要求企业补发七、八两月的津贴。其中将津贴重新提上去的请求是主要的,补发津贴是次要的,只是连带的要求。如果七八两月补发津贴的要求确实超过了请求期限,我可以放弃它,也不应一概认为我的起诉请求都超过了期限。 以上4点是我准备在二审时用来反驳一审法院所谓“超时”判决的,不知是否合适。望专家指教。
说明:一审法院是根据劳动仲裁的“超时通知书”而判我超时的。法官从未和我谈过关于时效的问题,从未问及过我对劳动仲裁的“超时”裁定有何看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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