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4-18 20:36:39
问题描述:
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2017年6月29日生效。被执行人应还本金50000元。利息36000元。诉讼费1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是教师。 我是执行人,2017年1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后临潼执行庭告诉我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其名下的所有账户和一辆汽车。被执行人在法院还有一个案件正在执行。该案要到2018年4月才执行完。我的案件从2018年5月才能开始执行。本人同意执行庭暂停执行。2017年4月16日我去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庭却让我和被执行人协商。说被执行人没有生活费不行。我起初不同意。执行法官说:协议后对方如果不按照协议还款,还可以用协议重新起诉。 协议后对方如果不按照协议还款,还可以用协议重新起诉。请问: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吗?具体是那一个法律的那一条?(当事法官说是2018年的最新法律条文,我有点怀疑) 如果我不同意解冻被执行人账户,法院可以不经我同意解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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