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5-24 21:12:47
问题描述:
本人系一农民,无辜涉及一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是,镇信用社主任为承包工程需要一笔资金,事先他跟县联社领导说好同意借款二十万,后找我说要帮他在借款合同书和借款凭证上签过字,也无需要我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手续,最后信用社直接将借款让他提走(办理存取款手续都是他签字办的)。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将我起诉,一审判我是立据人,应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因这个主任已失踪,我只有以信用社没有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认为我是受主任之托为其借款,说我向主任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让他办理了存取款手续(但是这不是事实),应视为是我取得了这笔借款,要我另案向主任追偿。现在我根本无力还这笔钱,请各位大律师为我支招,我想申请再审,需要何种理由,从什么法律角度才能改变原判决?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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