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特别授权当事人参加诉讼从未放弃债权是否时效过期
更新时间:2018-03-26 22:55:18
问题描述:
建设方与施工方95年签订全垫资施工合同,市政工程,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97年5月交付使用并提交了结算资料,合同约定‘以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付不清的逾期欠款由建设方承担两分的月利息’因利息问题则恶意拖欠8年2004年才审计算,还是国家大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时才结算的。当时施工方‘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没钱投资,拉老板出资,设立了办事处‘没注册’配刻了印章,所有行为都是办事处章,全权委托出资老板履行合同职责,双方均认可,长期异地追讨工程款逐年付;2012年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建设方公司被注销,债权债务没有清算;老板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打了5年官司,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认定是公司行为,老板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设立的总公司,也被吊销营业执照;现以总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一审法院又以时效过期驳回诉讼;当事人一直在主张债权,应如何是好,难道是恶意欠钱有理,出钱做事有错。请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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