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18-02-02 16:13:5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请问这个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指在期限届满超过一年之中无法办理,还是需要举证在届满超过一年以后无法办理?
因为已经有在届满一年中无法登记的事实了,但开发商说这条法律是指要我能证明以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才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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