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4-02-18 14:09:21
问题描述: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3条中有1条违规就是开发商违规吗?
我签的预售合同中是从收房日算,1年内办理初始登记,2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 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如果超过90天没有办理下来,开发商是不是违约了?如果我想尽快拿到房产证,应该如何处理?收房的当天如果因为领房产证的时间问题拒绝收房是否合理?
另外,现在收房开发商都要求先签什么《住宅钥匙收到书》,才能去验房,这种流程应该是不对的吧?而且开发商比较强硬,如果不签字,肯定不会带你去验房的,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可以找什么部门投诉吗?还是只能默认,如果验房中发现问题,如何解决?比如和合同中的户型图有出入,少门、窗什么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适吗?周期会有多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