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
更新时间:2018-05-21 14:18:19
问题描述:
你好,想咨询一下,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也就是说离休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
上海市现在不让外地离职人员提取,只能转移,是否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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