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08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第5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二节,第四节的规定,向老板索赔,大约有5万元左右?
更新时间:2004-07-29 11:32:09
问题描述:
我1993年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03年11月辞职到一家民营单位,鉴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某方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就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1000元/月。不久,老板就多次用不同的方式少量克扣我的工资。我终于忍无可忍向他提出,老板很不高兴;再加上业务已经开展得比较好,老板认为可以让别人顶替我了(老板可以少支付工资),2004年6月9日,他借口一点小事和我发生争吵,并当着很多人的面叫我: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我让他办辞退手续他又不办。过了几天,他又写了个通知命令我去上班,我又去上班了。6月20日左右,他制定了规章制度,比如旷工一天扣掉全月工资等,开了职工大会宣布。7月1日该发工资他没发给我,7月3日他写了个通知给我:“因你严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予你的经济处罚金额已超过本月的收入”。我估计8月份他还要写个这种通知给我。(我现在一直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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