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中出资方多出的款额是不是可以追回
更新时间:2017-12-20 14:42:39
问题描述: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本人有一套购于2008年当时价值97万的一手房是和姐姐双方共有,2008年姐姐帮无法贷款的弟弟贷了20年的房款。弟弟购房的时候只付了定金3万,其余首付26万是姐姐垫付的,然后弟弟在4年时间里陆陆续续一共汇款109万到姐姐账号里去还68万贷款以及垫付的26万首付,包括其他附属费用。8年后房价暴涨到490万,姐姐以分家析产诉求要求分割,一分钱也没有出资过的姐姐在庭审中无法抵赖弟弟汇款109万房款和定金3万元的事实,但是死不承认弟弟多付的15万附属费用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提前还贷款的违约金,办理产证缴纳的契税,以及房屋维修费等费用,硬说该附属费用系她本人出的,法院也只认可弟弟汇款109万的汇款用途写明:还房款三个字的证据,对超过房价97万元的附属费用15万元,因为每一笔汇款用途没有标明而不给予采信,最终判决房子归弟弟,弟弟给姐姐房屋评估价总值的45%权益折价款。本人是不是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追回这笔不当得利?求各位律师给一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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