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甲方武汉分公司单独起诉乙方欠租金6.1万元加上滞纳金3千元,甲方扣除乙
更新时间:2017-11-20 15:29:32
问题描述:
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月租3850元/月,乙方已经付总租金36700元(包含18000元押金)。因乙方欠2千元租金在16年2月3号晚上甲方租赁公司突然将车子偷走收回去了。合同中有因乙方违约18000元押金不返还。
目前乙方手上的证据有:16年2月3号偷车派出所笔录和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36700元和POS机签购单2张和租赁合同。
甲方武汉分公司单独起诉乙方欠租金6.1万元加上滞纳金3千元,请问:乙方的证据能够证明乙方不欠甲方的租金5.9万元吗?如果乙方起诉甲方时,只要单独只起诉甲方武汉分公司吗?还是要同时起诉甲方总公司和甲方武汉分公司吗?
另外,甲方扣除乙方所欠租金2千元后,应该将多余的押金16000元返还给乙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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