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竞业协议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6-06-21 05:26:01
问题描述:
本人与原公司曾签订过一份竞业协议,该竞业协议声称中不得去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并指明工资中包含赔偿金。目前的情况是:第一,我没有去和公司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两家公司同属于IT行业,但是产品和业务并不相同,而且我从事的工作也完全不一样),第二,我没有得到任何的竞业补偿。
但是原公司以“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解释权在原公司方为由,不管我目前的单位是否和他们有直接竞争关系,都打算以此协议进行恶意仲裁。
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在协议中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这样的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如果不符合,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声明该协议无效呢?另外,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在劳务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呢?万分感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