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3月7日,入职老板的公司,在同年10月29日离
更新时间:2017-09-24 07:57:36
问题描述:
我是2016年3月7日,入职老板的公司,在同年10月29日离职,申请仲裁之后才知道,老板有两个公司,现在只说仲裁已经判决生效的这个公司,宁波镇海区的仲裁判定我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属于,宁波镇海的新公司,宁波兴邦家纺有限公司的员工,我现在请求,公司支付我,2016年8月-10的加班工资已经25%的经济赔偿,总共是19000多元。我提交了我10月份的打卡记录,并且与出差时间等等,都相互印证,然而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辩称,公司没有任何员工的上班记录。现在仲裁庭认可了我的打卡记录是真实的。并采纳。但是我的上班时间仲裁庭只认定是16.5天。各种加班费加起来是4103元。而我的底薪是4500元。说是超过了我的应得工资。 现在我的问题来了~ 第一点,我10月份的上班时间为何是16。5天呢(这里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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