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工作程序对吗?
更新时间:2006-05-19 16:52:01
问题描述:
再婚夫妻18年,男方提出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判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婚。
06年春节前,法院告诉被告(女方)要法庭调查,但不是正式开庭。但法院2006年2月16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上写着“开庭中对房屋进行了竞价,女方同意,并且出价低于男方。”而在调查中,法庭只有一人进行调查,未说明对房屋竞价,女方对房屋竞价毫不知情,并未同意竞价,女方身患重病,无收入,主张不离婚。
不能理解的是,法院2006年2月16日进行了判决,2006年4月14日通知女方。在这期间女方多次向法院陈述自己的病情、经济情况,法院却告知女方法庭正在调解中,要求女方先治病,并保留医药费收据,在庭审中提交,并未告知女方已进行判决。
女方身患重病,无收入,男方已有2年半时间未给任何费用。 女方的医药费、电话费、物业费近5万元都未解决。
请问,法院是误导女方吗?工作程序正常吗?怎么体现的婚姻中保护妇女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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