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9月23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到2018年4月1日止,现在想提前收回房子,6月16
更新时间:2017-07-08 17:04:42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6年9月23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到2018年4月1日止,现在想提前收回房子,6月16日已经通知租户,租户不同意搬走,向我索要高额赔偿,我们签的合同有说明,甲方因特殊原因收回房屋,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如甲方单方违约,退还乙方剩余房租并补偿一个月租金。7月4日我通过快递向租户发了一份租房合同解除通知书,这个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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