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号起在一家企业上班,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于2015年10月25号第二次和
更新时间:2017-06-05 07:11:32
问题描述:
2014年9月15号起在一家企业上班,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于2015年10月25号第二次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15年底怀孕3个月,2016年10月初产假结束上班后,公司并未书面通知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现在手上还是以前的2016年10月25号到期的合同,公司现在提前提出要和本人于2017年6月哺乳期到期终止合同,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哺乳期期间(7个月)双倍工资?哺乳期结束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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