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社保补缴起始时间认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03-08 09:08:50
问题描述:
一、 本人1957年4月出生,从81年1月到17年4月都在本单位工作(临时工),06年本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始缴社保:
1、由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社保至2012年;
2、由个人全额出资钱汇入单位户头,由单位转到社保中心,从02年4月至06年5月补缴;
3、2012年后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开户缴纳至今。
本人今年4月退休,17年2月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社保中心在转移单的参加工作时间栏打印上02年4月,本人当即暂停办理转移接续,若要求在该社保中心补缴81年1月至02年3月期间的社保金要依据什么法律条款?
二、 本人从81年1月至02年与单位从未签订纸质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03年由本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函公布过在册人员名单及年限,08年本单位网上公示过本人于81年开始进入本单位工作,这些可否作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存在依据,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三、 依据以上的证明本人是否享受有视同缴费的年限,有无具体法律依据?
四、 本单位的上级单位14年对我一同事相同境况的信访做了会议纪要,明确了合同工享有:1、基本养老保险;2、对03年3月前已在岗服务,且至退休时服务年限超过15年,但养老保险参保年份不足15年的人员可对不足年份按单位与个人的比例进行补缴,该项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五、 对于这种复杂的工作关系,社保缴纳应该从何时认定为参加工作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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