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商场的门店上班,2016.11.20日入职的,公司规定每上够6.5天有一天的带薪休息,所以每
更新时间:2017-02-07 01:43:47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商场的门店上班,2016.11.20日入职的,公司规定每上够6.5天有一天的带薪休息,所以每个月有4天休息。
2017年休年假,我们公司给员工提供两种排休方案.
排休方案一:阳历1月25日(阴历12月28)至阳历1月29日(阴历1月初2)为五天假期。福利待遇为:红包200元?初三上班一天双薪。
排休方案二:阳历1月30日(阴历1月初3)至阳历2月3日(阴历1月初7)为五天假期。福利待遇为:红包500?初一初二上班二天双薪。
员工自行决定个人排休时间,两种方案只选其一,不可重复。
我选择了第二个,三十加初一,初二上班。
公司只有2名员工有人休息的时候另一个要上大班,从上午9点到晚上10点,所以我1月25日至29日上的都是大班。
休完假期回来上班后公司告诉我,我休息的5天是没有底薪的,而且我2月1日至3日休息所以我2月份因为过年休的3天,就只有一天休息 ,过年的5天还没有底薪。
而如果怎么算的话我1月份加上年假的30和31号正好休4天,2月份1号至3号加上我没休的一天也是4天,和串休没有区别了,不应该没有底薪,但公司说过年休息!的5天没有底薪,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才是符合法律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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