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签订日王女士交了10万定金,我将房屋交给
更新时间:2016-11-30 12:29:14
问题描述:
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签订日王女士交了10万定金,我将房屋交给了对方。合同约定尾款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交齐,交齐后然后我给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6月初王女士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接到一张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写的是该房屋于2011年12月查封了。王女士说我欺骗了他,说我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要求退房。
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房子被法院查封,我没接到法院的电话和书面通知。(我有在该法院工程款的债务案子)对查封一事不知情。
6月24日法院才给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也签了字,我为了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7月10日(即合同交付尾款最后期限9月30日之前)主动将执行裁定的全部工程款以现金还完,法院将案子了解。
我认为,我没有恶意卖房,为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王女士尾款交付日期前,我主动结清了法院的欠款。但是王女士始终说我违约,拒绝履行合同,始终不交尾款,我几次催要无果,后来她换了电话号,这几年她占着房子出租,获益出租费6万多了。最近我找到了她的另一个联系电话,说人经常在外地,还是拒绝履行合同,不交房。
问:1、我现在可以起诉吗?
2、我违约吗?
3、这几年王女士收取的出租费我能主张回来吗?
4、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益?
谢谢指教。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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