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1月20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发生事故,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
更新时间:2016-08-22 17:08:2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6年1月20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发生事故,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时被(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规定鉴定为10级伤残。(没有辞职仍在原单位工资)
本人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并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了工伤赔付。(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四川省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计算,赔付如下:
计算基数2490.85X计算系数7月(倍)=17435.95元。
本人实际工资大于2490.8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问1:我是否应该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按照本人 的实际工资来赔付,而不是按照四川省的平均工资来赔付?
1990年1月1日颁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2: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否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来计算?已就是说本人的工资应该包含,公司每个月发的固定工资 年终发的奖金的总和来除以12个月=每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知道我上述2个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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