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安徽省石油公司**公司的职工(退伍安置),1998年6月劳动人事关系被化转至**石化销售有限
更新时间:2016-08-18 16:53:50
问题描述:
我是原安徽省石油公司**公司的职工(退伍安置),1998年6月劳动人事关系被化转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1999年8月17日被原安徽省石油公司来安支公司通知内退,当时我年龄39岁。当时没有本人申请和签订协议。2014年3月,本人获悉有关法规和规章,认为本人被强迫内退的行为为违法。之后曾要求县、市劳动部门仲裁补偿经济损失和恢复劳动关系,均被拒绝受理。今年4月26日,本人就上述仲裁要求将被告**石化销售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起诉于管辖法院,法院予以受理并于8月10日作出裁定。裁定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省、地、县三级石油资源上划整合引发的,是因行政权主导下的机构改制所致,不是用工单位与用工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由于该院已经受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8条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请问,法院的裁定合法吗?我该如何处理?请示都是援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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