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2016年2月24日在中介处双方商定以总价68万元成交,并当场签订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6-08-17 19:55:43
问题描述:
我今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2016年2月24日在中介处双方商定以总价68万元成交,并当场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定金2万元,定金交由中介保管,合同写明“双方于60天内办手续”,如果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总房款10%”的违约金,10几天后,房主提出加钱被我拒绝,房主即表示房屋不卖了,这是房主第一次违约,我即起诉至法院,过了10多天,房主通过中介说愿意继续交易,我考虑后同意继续交易,遂到法院撤诉,中介说房主有贷款未还完,需要先清贷,需要我为他垫资,我需要先付给房主8万元房款,并于3月27日我和房主以及中介三方到银行通过柜台转账给房主8万元,作为部分房款,后于4月27日双方去房管局打协议,我4月28日去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40万元,并将首付款20万元打到我的公积金贷款账户由银行监管,6月23日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贷款审批通过,即将放款,并要求双方于6月24日到房管局过户,我即通知中介和房主24日去房管局过户,被房主拒绝,经过多次沟通无效,房主又要求加钱,被我拒绝,后又通知房主7月4日去房管局过户,,房主7月4日又未到场,第二次违约,现在我的贷款于7月13日已放款,并于2016年8月6日还贷款2268.78元,我现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过户手续,并赔付违约金6.8万元,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此案现还在审理当中,跪求答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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