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5年11月10号开始,给*公司外包施工老板做事,至2016年5月1日,后又将我
更新时间:2016-07-21 22:27:59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从2015年11月10号开始,给 公司外包施工老板做事,至2016年5月1日,后又将我调到衡阳,一直做到7月16日我提出辞职,老板以株洲那边的事情没有扫尾为由,扣发我在株洲的20天工资和衡阳这边的工资,必须要我去做完株洲的事情才给我发,请问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承包合同,有义务和责任帮他做完再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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