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事宜的咨询
更新时间:2016-07-01 13:30:57
问题描述:
1、 我在某公司上班,一共上了三年班,其中签署了两份劳务合同。第一份是一年期限的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续签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务合同。这第二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并没有通知过我,是否要续签合同。到2016年6月27日,公司领导直接向我推荐到其他公司上班,而这个公司待遇比现在的公司待遇低,我不想去。公司领导就告诉我,要与我解除劳务合同。并许诺我赔偿我3个月的基本工资。请问贵律师,此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2、 我在此公司就职之前,与公司领导谈妥的待遇是工资为3600元/月,另外公司给我上三险(说我是外地户口,只能上三险)。这个待遇在这三年的工作期间是一直也是这么做的,但是公司在与我签署劳务合同时,上面写的工资待遇是1680元/月。其他的部分以现金的形式来补发。我们公司其他许多员工也是这么发放工资的。这次公司领导说补偿我三个月的工资,是以1680元/月来进行补偿的。请问贵律师,此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3、 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发放取暖补贴,而且上三险的系数也是以天津市最低工资的基数。这次公司要求解除与我的劳务合同时,我曾询问过公司领导,他们给的答案是没有取暖补贴,并且大部分企业都是以天津市最低工资的基数来上保险的。请问贵律师,此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