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与前夫结婚,2009年8月在民政局办离婚,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出租车七万
更新时间:2016-06-29 16:51:49
问题描述:
问:请问,我是2000年与前夫结婚,2009年8月在民政局办离婚,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出租车七万六千元的钱没有进行分割,(出售出租车收入的钱我有证据)口头协议离婚不离家,他把我的户口签到他家,不分割财产,共同扶养女儿,短期内去办复婚。在协议上约定第四条婚后夫妻无共同财产,债权责务。 离婚后,我们按照约定离婚不离家,又同居在一起,离婚后第4个月也就当年的12月30日,又用我和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出租车收入的七万六千元加息来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以他的名字买下的,看房购房过户我都参与其中了,我并交了过户所产生费用票据,买了房就一起搬进房屋共同生活,还贷,(我有现金还贷和卡转帐还贷证据)买房第二年有我和他一次性还款十万的票据,我和他同居到2014年8月31日,我和前夫又签定了第二份协议,第一条,在单户(前夫名字)的房产证上(温江区来风路75号2栋2单元5楼5号增加上我的名字的户名)第二条,共同承担抚养女儿,第三条,在十月之前上好户名。最后双方签字按印。前夫已于2015年1月15日与她人登记结婚,现这房屋是我居住至今。 现前夫起诉我,让我腾退房屋,我的所有的这些证据都交一审了,可一审还是判我腾退房屋。 请问我和前夫签的第二份协议在合同法里,我有居住权吗?我有权要求分割产权吗?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吗?急求给予帮助,并支招。谢谢!
2016-06-2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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