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加班补偿经济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6-07-05 10:36:03
问题描述:
一.合同到期后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102年3月30日入职,2015年3月29日合同到期,2016年6月23日因加工资事宜未谈妥,想离职.以下问题咨询:
1. 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23日能否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2.想离职应注意哪些事宜?怎么办理才能让我获得更大利益?
3.此种情况是否需要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二.我与公司签订3年合同为劳务用工合同, 即:合同签订时约定,每3个月休假9天(含路途),实际上,每年休假天数未超过30天过(含春节休假).有考勤为证据,有如下事宜咨询:
1. 此种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 按考勤而言,我是否可以申请节假日期间3倍工资赔偿,周六\周日期间2倍工资赔偿?具体的赔付标准及计算方法能否告知,谢谢.
3.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是否节假日期间也可以按3倍工资申请赔偿?
三. 按工作年限一年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我可以申请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还是3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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