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吴**,于2015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窜至潮州市区桥东街道**
更新时间:2016-06-07 08:21:16
问题描述:
被告人曾**、吴**,于2015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窜至潮州市区桥东街道****房内,因见被害人陈**与曾**的前女友黄**在一起,心存不满并持风扇,床头柜等物品,对被害人陈**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陈**受伤,并摔坏被害人陈**的一部红米1手(电信版)手机,同时造成205房内风扇,水壶等物品损坏。期间,被害人黄**上前阻拦被告人曾**!亦被曾**打了一巴,随后,被告人曾**聚集同案人吴*(在逃)到场帮忙,后二被告人伙同同案人持灭火器,U型锁,水管等工具,对被害人陈**停放在上述公寓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的思域牌小型汽车进行砸打,致该车受损。上述被损小车的修复价值及损坏手机价值共人民币12995.9元,205房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73.03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的伤情为轻微伤,黄**的伤情未达轻微伤!吴**不是主犯,还是自首的,应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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