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就职于深圳一家民营上世企业,2005年6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上工作地为:深圳,最后一次合
更新时间:2016-05-25 08:41:4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就职于深圳一家民营上世企业,2005年6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上工作地为:深圳,最后一次合同签订日期为5年前,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业务部门,常期驻外,2009年至今一直常驻石家庄,属于省区联络处性质;因部门领导更换......新直接主管于2016年2月29日以工作态度问题将我辞退交给公司人力部门,后人力部门由2个同事行后通过共4次电话方式与我沟通赔偿问题,N 1的方式没有达成共识;五一前后人力部门以邮件方式提出公司调岗,预将我调回深圳总部,后因我没有如期回深,于5月16日正式发文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员工行为条例为由将我辞退。 就以上情况而言 请问:1、我是否可以仲裁要求2N赔偿?2、是否可以在石家庄发起仲裁?3、若此行业通过仲裁可以要求2N赔偿但未果,我可否委托您帮我延续此官司,能否胜诉? 或您有什么建议? 多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