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获得的什么样的补偿?
更新时间:2006-02-24 19:25:01
问题描述:
我与一韩资企业签定了为期一年(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安排我为主管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期满后为2500元,但在发放12月工资时,企业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2500元的工资,也并没有说我工作不合格,我与公司问起此事,老板说:就2000元,能做就做,不能做就走人.我说:那你们既然违约了,我们之间的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你们按照劳动法有关条例要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和违约金,
他们不同意,也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直到2006年的2月9日,公司的一名科长出面对我说:"老板让我解决这事,这钱不能给你这么多,你再在这儿,我就要你的小命".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公司的帐目,我就再也没去公司上班,还把帐本拿到我家来继续为公司做着帐.2月15日公司老板约我谈工资及补偿问题,我们达成了协议,并说明于次日办理交接手续,但第二天,他们又来电话说没时间,一直拖到2月22日,2月22日公司来电话说:要办理交接,我就来到约定地点,可是经济侦察科的公安来了,公司报了案,说我藏匿公司帐本. 目前,我与经济侦察科的同志正在协助调查.
1:因为我仍是公司会计,这种行为是否是藏匿行为?能否立案?我要负法律责任吗?
2:因当时没有办理交接,公司出言恐吓也没有人证,但我由于害怕自己的人身有伤害,所以再没有去上班,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借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3:以上的这几种情况来看,如果我请出仲裁,应要求哪几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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