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代理方作为铁路货票中的托运人,办理铁路发运相关手续,并代结算铁路运杂
更新时间:2016-05-11 09:21:05
问题描述:
《铁路运输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代理方作为铁路货票中的托运人,办理铁路发运相关手续,并代结算铁路运杂费。代理人为委托人开具服务费发票一票结算。违约责任中约定:因第三方(承运人等)造成的货损由第三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上述情况如发生货损,代理人是否承认对赔偿责任?如承担,赔付标准是什么?
如果代理人只承担协调委托人与承运人的赔付协调工作,那么赔付关系是否是承运人至代理人至委托人(因铁路货票中代理人为托运人,但双方约定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由第三方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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