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为:“输氧康”产品购销协议涉及货款的条款在合同中有四条,其中第六条;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甲方见乙方的汇款传真件后立即发货。第十条:甲方将货物一次性铁路运输到指定站。第十三条:乙方向甲方交
更新时间:2005-09-08 23:26:44
问题描述:
两个月前我和北京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签了一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市级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 首批提货量为十件,并且将十件货款一次性付清,共记26400元。 由于市场刚刚开发.产品本身有效期较短(12个月)所以当时就先提了一件货。 提货半月后,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了这类产品是否具有治疗效果的疑问?并且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要查处此类产品(只限于媒体报道,现在并没有实际行动和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各家医院都在得知上述报道后都停止使用此器械,所以两个月来产品一支也没有销售出去,销售工作全面陷于停止,不管我怎么努力就是不行。 于是9月5号我去了北京要求退还剩余九件货的货款,但是那家公司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退款,我当时也没有办法,只得回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