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
更新时间:2006-02-21 00:37:01
问题描述:
《劳动法》第二十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参阅《名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类的一般条款及原则来对这类合同做出解释和处理呢?《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可不可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提前通知了对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希望各位同仁予以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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