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付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06-02-24 07:27:01
问题描述:
我是做建筑设计的。
03年大学刚毕业的时候定了现在的单位,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在公司的压力下我只得签了四年,期限是至07年7月31日。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自03年8月1日至03年10月31日。试用期间工资1200元/月。月工资1400元/月。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在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中第2款写明: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其标准为没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10%。此外没有填写或约定别的条款,均按合同上印的执行。
建筑设计业的年薪是按底薪+业绩提成的方式计算的。原先双方口头协定,第一年年薪4万保底,以后逐年增加。奖金是中秋及年底各发一次。但是到第一年年底的时候经理说我有见习期,因此只能按应得提成的50%计取。第二年经理说我们应支付指导费,按提成的25%计取。第三年年底结算的时候又扣了我了10%。直到现在我的工资仍只有4万/年(税前)。甚至05年的中秋没有发我的奖金。我们年底假期很长,但没有年中的带薪假期,公司会有每年一次的旅游,2000元/次。但若不去就视做自动放弃。
虽然在公司里时间很长了,却始终没有作为员工的亲切感觉,对同事和环境也有舍不得,但考虑到个人的前途,我还是决定跳槽了。
我的问题是:
1、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依法行使辞职的权利,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公司并没有为我提供过任何形式的金钱付出的培训。)
2、我每个月工资仍然拿的是1200,似乎从没转正到1400过,虽然我的年薪平摊到12个月也有3000多每个月,但这能不能说是公司侵害了我的权益或他在税务上有什么猫腻呢?(1200所须缴纳的税肯定比1400少吧?)
3、我若依法辞职,能请求获得目前已完成项目的奖金吗?
4、递上辞职信,完成工作交接,无论公司是否批准我的离职,我都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吗?
5、虽然我的合同中写明是8小时工作制,但是事实上我们经常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我拿到的工资和奖金都是按业务提成算的。假设今年算出我个人所得为5万,那么除去平时工资2000/月,中秋奖金2000,年终就发2.4万。经理曾说我们的保底月薪是1200,但后来又说全部按提成来算的。照他这么说岂不是根本没有保底工资一说?他这样的算法是不是偷换了概念呢?而我加班也从来没有拿到过补贴或什么的。是否是被侵占了合法权益呢?
6、合同中写明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他又算我见习期一年。我似乎记得合同法有规定,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可同时出现,他是否侵占我的权益?
近来为此事寝食难安,因为这将关系到我将来的路该怎么走,对我很重要。我的问题可能多了点,但还是请律师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为我解答,解我心中的困扰!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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