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月份买了套房,关于整个流程都是由售楼员给我算好的首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于是签订了合同,在房管
更新时间:2016-05-03 11:00:39
问题描述:
我在3月份买了套房,关于整个流程都是由售楼员给我算好的首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于是签订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许昌市4月1日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以收入为参考依据,必须以单位所缴公积金基数的工资去衡量还贷能力,而且从过去70,下调到60,这样以来住房公积金就拒贷了,我之前是因为觉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合适,刚好也算好手里的钱才买的,如今已无力再支付差额部分,要求退房却被告知要扣除房款总价的百分之十,说合同列明,这时我才发现合同确实当时没有看到这点,说是如果被银行拒绝要付清房款这一条。我个人认为首付,贷款每月支付都是价格因素之一,当这些达成我的要求时我才去签的合同,如果打官司能胜诉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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