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纠纷公司有明文规定额度并且有绩效考核结果
更新时间:2016-04-15 20:41:48
问题描述:
本人在北京朝阳区一外企工作3年,于2016年1月申请离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的财年为2015年4月-2016年3月,关于奖金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奖金额为年收入的15%。
2.公司与2015年11月被另外一外企收购,新公司财年是自然年,所以公司决定财年到12月底结束。本人于2016年1月7日经过于领导谈话,在系统里得到了绩效考核评分。
3.2016年1月7日离职的时候公司对奖金没有明确答复。
请各位律师能否给与分析,并列出对应的法律条款,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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