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刑事自诉律师
更新时间:2016-04-09 19:48:38
问题描述:
本人将进行刑事自讼控告d涉嫌诈骗300万 目的使赠与无效
依据 当行为人相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时,只要侵占了他人占有下的财产均构成财产犯罪。
a为共有财产所有人并实际占有 d即不是财产所有人也不是占有人 c2共有财产所有人并未实际占有财产
2012年母亲b去世时 父a母b共有银行存款300万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人c 2(b之二子)是共有存款300万所有人之一 2014年d(三弟媳)隐瞒共有财产所有人将300万打入其个人银行账号据为己有 事后称是a的赠与 这种做法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 理由如下
1、300万是共有财产 a无权擅自全部处置
2、退一步讲 a处置只能是300万中属于他个人的份额部分 属于他人的份额部分a无权擅自处置
d未经共有财产所有人认可 将共有财产300万全部打入其个人账号据为己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成立
瑞士《刑法》第146条(诈骗)规定:以为使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欺骗、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之中,或恶意地增加其错误,以致决定被诈骗者的行为,使被诈骗者或者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d直接故意煽动 诱导老人周德贵弱势群体擅自处置共有财产300万 违反共有人的意志意在得到a家全部财产 包括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一个在行为时违反被害人意志、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即认定成立“非法占有目的”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周家共有财产 存款 房产 共同所有的财物,对每一个所有者来说都是“他人的”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中的“他人财产”应当作扩大解释,也应包括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a家共有存款300万 a无权擅自全部处置 d违反共有人意志将300万打入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 即认定侵犯“他人的”财物成立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d有告知义务故意不告知 共有财产a无权擅自全部处置 隐满真相 骗取老人周**信任 诱导形成自愿处分共有财产 骗取数额巨大300万成功
不作为的欺诈是指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4、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d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故诈骗罪成立
以上本人提供的情况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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