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进入酒店人事部,负责培训和招聘工作,试用期3个月未转正,未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6-06-06 20:14:11
问题描述:
2015年11月9日进入酒店人事部,负责培训和招聘工作,试用期3个月未转正,未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16年3月底部门经理口头告知酒店效益不好,要减编,不再需要培训主管这一岗位,提前一月告知本人,予以辞退。我想咨询一下,酒店此举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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