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6-03-09 21:18:00
问题描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主合法享有的农村房屋于1999年12月27日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长子与个人投资或控股的旅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房主原为北京市平谷区农业户口,自1995年因病离开此房到其2000年11月16日因投靠子女将户口迁出至其长子处农转非,直至2013年1月7日房屋被买方强行撬断门钌铞拆毁,始终在一百公理外的北京市顺义区女儿家居住,房门始终是房主锁着没有任何人占用此房或对其进行过任何改变,更无人对其进行任何告知或请求追认),2011年房主知情后起诉请求判定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物归原主。法院不依法判定合同效力却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有效驳回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请问:如此判定是否错误?若错误,属于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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