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到2016年1月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合同
更新时间:2016-02-29 10:30:23
问题描述:
2013年8月到2016年1月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从今年2月份开始老板加我放假,过完年以后,公司开始上班,并新招了员工,但却没有叫我回去上班。我到公司问老板,他说我被辞退了,不要我回公司上班了。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吗?可以申述什么权利以及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还有就是,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桂林市灵川县,但我工作的地方是老板在桂林市七星区租的门面,申述仲裁的地方应该是灵川县还是七星区呢?我手里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账号是老板的老婆的)、考勤卡的照片和应聘时填写的招工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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