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6-02-19 22:38:32
问题描述:
在1月底公司采用降薪的手段胁迫我离职,期间给予的降薪理由我不认同并且回复了我的意见,但公司未做正面回应,从1月开始就将我降薪。在僵持未果的前提下,我提出的婚假年假休假申请等,公司均为审批。
在2月初,发出邮件,告知我岗位有P3将为P2,还给出了新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威胁若不答应公司的要求调岗降薪,即停止审批我的全部OA,并将转出我的全部客户。
进行了劳动仲裁咨询,仲裁给予的意见为,公司的此类行为,我可以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那我提出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多久才能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还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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