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6-12-04 18:39:05
问题描述: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不是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依法辭職,為行使法定授權,不違犯<<勞動法>>,不構成“違約”,也就不用向用人單位繳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對於依法行使辭職權我沒什麼疑義,但讓我疑惑的是否構成違約,是否必須繳納“違約金”,因為法律法規裡對於這點沒有明確作出說明,而網上的說法也不一,在此希望大家能給我作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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